女子薅羊毛13万获刑 诈骗罪成立被判缓刑
女子薅羊毛13万获刑
小雅是一名00后女子,她通过网购退货漏洞成为了一名“职业退货人”。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退货时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她退回剩余商品,还进行了全额退款。有了这次经历,小雅开始钻平台的漏洞,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赠品,非法牟利骗取平台退款。虚假退货后剩下的商品,她联系回收商家卖出,以此二次获利。为逃避监管,她频繁更换账号进行操作。女子薅羊毛13万获刑!
在五个月内,小雅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账号购买了手机、电脑、手表、项链、化妆品等物品,再通过上述方式虚假退货,共计骗取平台退款13万余元。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她自首并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后七日内返还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随着“双11”购物节的到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要依法维权。建议选择正规平台,防范交易风险;提前拟订购物清单,按需理性消费;多比多看货比三家,警惕套路陷阱;慎重直播购物,关注商品信息;保存消费凭证,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