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人禁止从事学前教育行业 明确两类从业禁止情形
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敬波介绍了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规。该法规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况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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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还规定了幼儿园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或相关部门需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行为时,应依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者可予以批评教育,而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者,则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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